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在日常网络巡查时发现,许昌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时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是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首例擅自使用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知识产权违法案。

执法人员对此取证,并根据广告注明的地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朋友圈内容仍然显示其所发布内容,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部分纸质宣传页,写有“满分训练营”等字样。经初步核查认定,当事人涉嫌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该局于2月15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

据了解,2022年2月11日,当事人为扩大宣传,由其公司技术人员制作电子版宣传页1份,并通过其工作人员的微信朋友圈进行发布。该宣传页使用了“冬奥”“冬奥会”“冰墩墩”字样及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吉祥物冰墩墩图案。其中,“冬奥”“冬奥会”“冰墩墩”字样及冰墩墩图案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标志权利人的授权证明,亦自认未得到授权。通过查询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表》,当事人未列在该信息表中。当事人为扩大宣传,制作并通过其工作人员微信朋友圈发布使用奥林匹克保护标志“冬奥”“冬奥会”“冰墩墩”字样及冰墩墩图案的电子版宣传页,属于广告宣传行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标志权利人的授权证明,亦自认未得到授权,且其未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表》中,违反了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属于发布广告,无法计算当事人因该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故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经营体育培训业务,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满分训练营”字样,属于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属于在培训广告中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行为。但因当事人称其未实际发放该宣传页,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向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发放、展示该宣传页,故采信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未实际发放该宣传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对该行为不再处罚。

当事人不理解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的定性,态度冷淡,拒不配合提供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经过多次解释,充分沟通,当事人最终接受了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发放宣传页一事,该局认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向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发放、展示该宣传页,故采信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未实际发放该宣传单、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对该行为不再处罚。这一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深表感谢,由此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心服口服。为此,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高彩红 通讯员杨琳琳)